現證數式

       現證數式:

       說明
       (一)生年月日,以公元陽曆計其和,再加成一位數,稱為人的「生命基數」,即右式諸格中的無括弧小數字。
       (二)自右鄰「生命基數」格,向右算起,迄其「生命基數」上有括弧小數字之格,則該格中大數字,稱「定奪數」。計法即同列不足其數,便自左向右數其下列,無下列,則數最上列,如此輪諸列數它。
       (三)從「定奪數」格,得「變化數」格。其法為「定奪數」格在上列,則取直線斜隣的兩格,不能一直線斜隣,就取折線斜隣二格,折線方向,乃向左下而右下;「定奪數」格在中列,成一直線斜隣,便取一直線斜隣兩格,不能,則取折線斜隣二格;當「定奪數」格在下列,就取一直線斜隣的兩格。
       (四)得「定奪數」格與「變化數」格計三格後,無論是否「定奪數」格,取中、下列二格為「變化數」格。「變化數」格中的大數字,即是「變化數」;人人皆有兩個「變化數」。
       (五)逢計其各位數之和,爾後再將它加成一位數的公元年,稱「公元年數」,與其「變化數」同,則那年其人生必有變化。
       (六)自出生第二年算起的第兩「變化數」差次的二「變化數」之和,或中列「變化數」的「公元年數」之年,人必變化甚大。
       (七)同第中列「變化數」的兩倍加下列「變化數」之和,所和成的一位數之二「變化數」的「公元年數」之年,即是人畢生最大變化年。
       (八)其「變化數」為六、二者,佔人類之約百分之五十六,六、四者佔約百分之三十三,三、二者,佔約百分之十一。人的「變化數」,僅此三組而已。
(光華雜誌第10期1977秋季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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